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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形成


由来


软件著作权证书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2]

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19世纪后半叶,日本融合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权,制定了日本著作权法,采用了“著作权”的称呼。[2]

国内早由来


著作权证书

中文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清政府解释为:“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如今华人社会通常还是使用版权一词,不过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对于著作相关权利的正式称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权。[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2主体


权利人


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继受者


指通过赠与、继承、遗赠等继受方式取得者

3客体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特征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受保护对象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保护对象


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